远离家庭暴力 刻不容缓
——郝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受援人郝某(女,1966年生,如皋市如城镇城人,以下称原告)与刘某(以下称被告)于199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4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6月2日领取结婚证。1996年农历2月23日生一子。原、被告婚后一度感情尚可,自2004年原、被告在原告父母住所地合建楼房一栋后,原、被告便为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多次无故殴打原告及原告父母。原告因不堪忍受被告的暴力行为,向如皋市如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离婚。双方经如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和好。但此后被告仍不思悔改,又多次殴打原告。原告无奈,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再次同意和好。但此后被告又多次殴打原告,致原告遍体鳞伤,110几次出警处理纠纷。原告曾两次去如皋市妇女联合会反映其被丈夫殴打的情况,如皋市妇女联合会建议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原告决定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规定,遂受理了申请,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接手本案后,承办律师通过听取郝某本人的陈述,查看她所提供的医院病历、所在地村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初步了解到,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原告曾于2005年1月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3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照该条,原告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为使法院再次尽快受理此案,承办律师在本案准备起诉阶段,做了翔实的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到如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找调解人员证实有关案情,去如皋市人民法院调阅2005年1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案件卷宗,并对相关知情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有两位富有正义感的证人接受了律师的调查,陈述了他们所看到的郝某被刘某用木棒及扳手殴打等情况。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后,2005年6月10日承办律师代理原告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属于出现了新情况,符合受理范围,于2005年6月15日受理了该案。庭审调解时,原告与被告都坚持要求抚养孩子,由对方贴补抚育费,并且双方为债务的承担发生争执,互不让步。原告遂提出不同意调解,也不再离婚,而是要回去与被告拼命。
承办律师针对此情况,建议法官改日再行调解,并在庭后再次找原告分析了该案的实际情况,指出先与被告离婚才是彻底脱离家庭暴力苦海、使其父母得到解脱的根本途径。至于孩子的抚育问题,可在其子满十周岁且原告的生活状况得到改善后,再要求变更抚育关系。原告接受了律师的建议,暂时放弃了对子女抚育权的主张。在此基础上,被告也同意将住房共有财产份额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归并给原告所有,由原告一次性贴补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9万元,被告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承办结果】
经如皋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达成离婚协议,所生子随刘某生活,被告刘某将住房共有财产份额中属于被告的房屋份额归并给原告郝某所有,由原告一次性贴补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9万元,被告住房自行解决。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制作了(2005)皋民一东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郝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现原告已重新建立了家庭,生活非常幸福。
【案例评析】
家庭暴力,作为对配偶的一种较为隐蔽而又对其身心健康伤害极大的暴力,近年来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并受到各级“两会”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重视。据调查,20世纪,世界各国有25%-50%的妇女不同程度地遭受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在中国,家庭暴力现象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并且,家庭暴力的形式在伤害身体外还不断出现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冷暴力等表现方式。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从而使“家庭暴力”一词首次在我国的法律中出现。
通常,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作为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无过错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如多次殴打、伤害他人)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三、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事件引发的离婚纠纷。所幸的是,原告在多次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已充分意识到应该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最终摆脱了家庭暴力的阴影。
(本案被评为1998~2008年度南通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件。承办人:张小晶,江苏知言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